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湘人社發〔2016〕23號)的總體要求,為切實做好工傷保險工作,保障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 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
二、根據《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湘人社發〔 2016〕23號)規定,市本級及內五區參保單位由市人社局按照一類至八類行業風險分別確定其所對應的行業風險類別。
三、市本級及內五區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按以下標準執行: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0.8%、1.0%、1.2%、1.5%、2%、2.4%、2.5%。
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四、長、望、瀏、寧統籌地區可根據本地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本地區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并報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并接受指導。
五、統籌地區人社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并可依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每一至三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六、對新增參保企業,根據其工商登記注冊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所對應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
參保企業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其基準費率與浮動費率在核定繳費基數時同步調整。
七、對勞務派遣企業,根據被派遣勞動者數量及實際用工單位數量,按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風險類別加權平均確定其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務派遣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八、基準費率可根據統籌地區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
九、建筑工程項目、小型服務行業、季節性用工企業、煤礦企業、裝修裝飾項目的工傷保險費率及其浮動辦法按原規定執行。
十、本通知從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長沙市財政局
2016年5月18日
附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