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和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有關數據,我中心定于2015年7月1日起開展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2015年7月1日起,繳存基數或比例發生變化的單位和職工可以申請調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二、繳存基數。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2014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且不能低于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350元/月),不能高于2014年度我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月繳存基數上限)。2015年度,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22249.15元。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恩平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20070元。職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在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月繳存基數上限之間的,按實計繳,高于月繳存基數上限的按月繳存基數上限計繳。
三、繳存比例。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能高于20%。
四、繳存限額。2015年度,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均為4449.83元。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恩平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均為4014元。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均為67.5元。
五、調整要求(一)單位應當根據職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2015年度月繳存基數限額在規定的繳存比例內一次性為職工調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并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二)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需調整繳存基數或比例的,請報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再送我中心。(三)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核定調整事項后,執行期限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份不能完成調整工作的,應在調整時補繳2015年7月1日至調整日少繳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