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租賃對社會
人才租賃對社會而言,倡導人力資源配置市場化,打破人才地區分布不平衡,緩解目前中國人才(特別是高級人才)供求關系,可以實現人才資源共享。我國通過加大社會勞動保障的力度,在促進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更加適應"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轉變。同時,雙向選擇,更加靈活,對人才本身不局限在一個地方發揮自己的能力,人才成長更快,更能體現自身價值,薪金回報更高更有保證。而且促進人才經營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人才租賃可以充分實現企業、人才、人才代理機構等多贏。
二、人才租賃對用人單位
人才租賃對用人單位來說,可增強企業競爭力。人才租賃的用人形式是適應我國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新形勢下而誕生的,它解決了計劃經濟條件下用人制度對各企事業單位發展的束縛,尋求人力資本最大化。
1、可以降低用人成本支出。企業在核算租賃人才的總支出時,主要考慮職位效益、市場價格制定工資標準、自主調整固定工資與浮動工資的比例等,綜合核算單位支出成本比在編員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2、人事管理便捷。企業不需要專門人員、機構對派遣人員進行管理,這些人員的人事工作由我公司負責完成。企業在使用這些人員時,只是做出相關管理規定,按分配的工作任務進行管理、考核。合同到期,與我公司的合同終止,是否續簽合同,主要在企業。企業可以在業務增加時增加人員,在業務減少是減少人員,用人方式十分機動靈活。
3、可避免人才流失。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由我公司調集管理,在合同期內,我公司對被聘用人員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約制度,這樣完全可以保證被聘用人員盡心盡力做好工作,企業不會擔心人才流失和"跳槽"。
4、可減少人事(勞動)糾紛。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指導下,企業和我公司簽訂用人協議,我公司與被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企業與被聘用人員是一種有償使用關系。這樣,企業就可避免與被聘用人員在人事(勞動)關系上的糾紛。
三、人才租賃對個人
實行人才租賃后,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可以擺脫種種因"管"人而產生的爭議和糾紛,一旦租賃期滿,租賃合同自行解除,權利與義務關系自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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